大学校园一向被称作象牙塔,校园内的学生也一般被大家认为素质较高。但即便在校园中,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也可以说屡见不鲜。
当然相对来说,校园内发生暴力人身危害的危险性较外界还是较低的,普遍发生的一般都是盗窃案件,但即便如此也令学生们感到生气。
而在盗窃案件中,最常发生的除了偷窃外卖外,可能就是女生宿舍衣物的失窃。此类失窃往往令女性学生群体陷入恐慌,其目的更令人不齿。
此类失窃案件频频曝出,即便在一些名牌高校也不例外,使学校名誉也就此受损。近日发生的案例也与此有关。
年3月27日下午,据澎湃新闻报道,江苏南京的名校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女生宿舍发生了一起恶性案件。
该案件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却让众多女生比财物被偷更觉得愤怒。
原来当天下午在宿舍的女生发现了一名行踪轨迹异常的“女性”,其看起来鬼鬼祟祟,身形也有些奇怪。
有所怀疑的某些女生离近了仔细观察对方,结果发现了天大的秘密,这个“女性”竟然是个男人,潜入宿舍是为了偷盗内衣,这一结果无疑引起了大量人的恐慌。
随后,这名通过戴口罩、假发来伪装自己的男性被人控制住,难以逃脱。女生们迅速联系了宿管阿姨,将这件事上报学校。
学生们在知道这件事后,纷纷要求学校严肃惩处,并公开处理结果。该校保卫处表示,目前公安机关已基本调查清楚,之后研究生院会给出处理结果(该生疑似研究生)。
而据该媒体消息,当前这一阶段的处理行为有点令人意想不到。该校工作人员称该男生疑似有恋物癖,医院进行检查。
等到检查完成,结果出现后,学校才可依此进行妥善严肃处理,并对该男生具体情况进行通报。
虽然相关处理尚未通报,但我们可以结合过往案例进行合理推测。以便在之后的校方处理中判断是否存在过重或过轻的问题。
在此前报道的案例中,有过多次学生偷拍女生卫生间被发现,此后被严肃处罚的情况。
年11月18日,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李某某在女厕所偷拍被当场抓获。学校对此高度重视,并配合公安机关立即依规开展调查取证。11月29日,学校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李某某留校察看的处分。
年11月20日上午11时,西南交通大学一名男生进入犀浦校区3号教学楼5楼女卫生间偷拍。该男子后被勒令退学。
年12月5日晚,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一男生在江安校区文科楼6楼女卫生间偷拍被现场抓获。该生后被开除学籍。
综上所述,如果此事件确为真实,该男学生在学校层面很有可能被开除或留校察看,遭到严重的处分。
而回到本案法律层面,当事学生有无被公诉(犯罪)的可能性呢?
对于本案来说,当事人内衣被窃取,显然最重要的是被侵犯了隐私和人格尊严。但与此相关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与本案具体情况并不符合。
本罪的客体虽包括这一方面的羞耻感,但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在犯罪方法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而该案中的男生行为显然属于偷窃,和暴力、威胁等毫不沾边。而“其他方法”要求要达到使当事人难以反抗的程度,与本案男子迅速被控制的情况也显然不符合。
既然该男子不属于强制猥亵、侮辱罪,那是否属于盗窃罪呢?
以犯罪数额而言,恐怕应当不会构成。盗窃罪要求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为三千元,而女生的这类衣物一般不会达到这个价格。
不过“多次盗窃”和“入户盗窃”的盗窃罪入罪条件,本案中的男子确实有可能达到。
其中“多次盗窃”指两年内三次盗窃,该案中男子既然已被发现,其有交代出此前有过类似行为的可能,调取过往监控也许也会有所发现。
而“入户盗窃”是否包含学生宿舍虽有争议,不过由于其是学生固定的长时间的居所,在司法认定中还是倾向于将其认定为“入户盗窃”的户。(模棱两可)
应注意的是,根据盗窃相关司法解释,这两种特殊的入罪情形并非就是一定入罪。即便入罪,其判罚仍需要考虑犯罪数额、犯罪次数以及发生时对当事人潜在的人身威胁性。
依照此前的司法判例,南通市某男子张某曾在年六个月内作案24次,但最终因犯罪金额过低,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且还被缓刑了一年,并没有真正坐牢。
依本案该男子的相关行为来看,即便其有多次类似行为,偷窃物品的总价值并不高的可能性也是最大的。而且由于目前尚未有其他证据流出,其很有可能属于初犯。
对于其处罚,在法律层面,如果其确系初犯的话,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那么本案中校方称其可能有“恋物癖”,正在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对最终处罚有影响吗?
作者认为如果不出现其他因素的话,对于最终的行政处罚应当是没有影响的。
本案中校方之所以作此阐述,显然是将其当作“精神病”看待,认为如果认定其有此方面问题,那么属于情有可原,可以不对其进行处罚。
但事实显然并非如此,所谓“精神病犯罪不处罚”的社会流言是基于一种常见的误解,司法认定中对其的态度是极为谨慎的。
精神病人不处罚的法理是基于其在犯罪时由于疾病的影响丧失了“控制能力”,因而其犯罪并非基于其本意,甚至说与其本意相违背。
但所谓“恋物癖”显然并非如此,从未听说过有哪名犯人因此“脱罪”,其顶多能认定为某类心理疾病。
这一疾病可能会使该学生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减弱,但绝不至于完全丧失控制能力,自然也就没有将其免于处罚的理由,最多适当降低其处罚。
综上所述,该学生在行政法律层面很可能被拘留五天并罚款。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你认为之后会怎么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