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55岁的张先生,迎娶20岁智障女孩,女孩个头很小,又长着一个娃娃脸,给人一种“未成年”的误会。
网络传播后,当地有关机关立即调查核实,智障女生于年2月,在今年正月十六这天,还是由智障女父母陪同下嫁给张先生的。
调查结论是,“属于双方家庭愿意,符合法定年龄,不存在被迫嫁娶行为”,而且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仪式。男方除了年龄有些偏大,为人忠厚老实,一直单身未婚,家庭经济条件还算可以,婚后能够给女方生活上的保障。”民政部门表示,因为女方智障,所以不能办理结婚证,但是同居不违法。
有人提出不同的看法,说这涉嫌以婚姻的名义对智障女实施性侵。
那么,法律到底是如何界定的呢?
早在年前,法律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年出了一个司法解释,原法律规定废止。与严重智障妇女发生性关系“一律认定为强奸”,这个一刀切的规定已经不存在。
事实上,很多农村的智障女性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果举行相关结婚仪式,进而“成家育儿”,一般是不作为强奸案处理的。
那么,问了,这不是性侵,不是结婚,不是“被迫嫁娶”,这到底叫什么?
这叫合法宣誓同居吗?
这个就很矛盾!女孩因为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不给办结婚证。但是,也表明:同居不违法。
请问,女孩是不是自愿同居?如果不是,发生关系的话,算不算男方违法?生了孩子给上户口,是不是又成了变相支持结婚?
如果不办结婚证,但是有夫妻事实关系的话,女孩的权益岂不是更不能得到保证?
如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这的确需要认真研究对待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