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名乘坐高铁的女子一人霸占三座,经乘务人员提醒后,竟破口大骂。后经警方调查,发现该女子案发当时答非所问、无法正常沟通,此前还有多次精神病治疗记录。
精神病人“故意”杀人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更何况这种至多算是违反治安责任的行为了。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如果该女子患有精神病,判断该女子辱骂乘务员是否应当被处罚的前提是,事发当时能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辱骂行为。如果当时能够清晰地认识自己的行为违法,那就可以处罚。如果无法辨认,那就构不成“故意”,不能处罚。
了解精神病人的应该知道,精神病分六个级别,0级为最低,一般没有任何言语表现。1级为轻微,病情发作的时候表现为随意谩骂、威胁他人,但仅局限于口头,不会有行动。5级为重度患者,发病时甚至持械做出杀人、放火等恶性暴力行为。
一般来说,精神病达到3级以上,就需要到公安机关报备并列入常态化监督管理。
当精神病人达到1级及以上、疾病发作的时候,连亲生父母都辨别不了,对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全然不知,智力甚至不如一个小学生。
如果用常人的思维要求他们在不加约束的前提下遵纪守法,不亚于要求小学生参加高考,基本不可能。
刑法上,精神病人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行为人或相当无刑事责任行为人,在其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时,可以采取强制医疗等措施,涉及民事赔偿的,由其监护人在其财产份额进行赔偿。
所以,就算精神病人不用承担刑事、行政治安责任,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至于被精神病人辱骂需不需要民事赔偿,我想如果被骂的乘务员如果知道对方是精神病人,估计也不会再计较此事了。
说一个我身边的例子。老家一个村子有一个间接性精神病患者,长期用药物控制,平常与其交流看不出来有什么问题。发作的时候,在大街上疯狂走动、自言自语甚至随意谩骂邻居或村民。
一天徬晚,他突然疾病发作,然后拿着一把农村割稻谷用的镰刀从家里冲出来,将隔壁邻居家正在门口乘凉的老奶奶当场砍死,随后迅速跑去老远。
后来,公安机关上门调查,并将这名精神病人控制。没过几个月,我又在大街上看到他自言自语、骂骂咧咧。这样的人,法律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对其进行强制医疗并且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到今天为止,我们都不敢经过老家那名精神病人的家门口。因为,精神病人发作的时间和程度谁都无法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