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邯郸23岁女医院封闭治疗期间怀孕的话题上了热搜,该院院长称,小燕被诊断为轻度以上精神症,经诊断有所好转后,自愿与31岁护工郭某发生性关系,这属于道德问题,医院辞退。
这到底是道德问题还是违反了法律?
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能够因其自愿免责吗?
医院在这件事情中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下面,我们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问题一:
护工郭某与患者小燕发生性关系,致使患者小燕怀孕,到底是道德问题,还是违反法律?
如果小燕精神正常,在住院期间,因心生爱慕,自愿与郭某发生性关系,小燕违反了对其丈夫的忠实义务,与郭某属于婚外情关系。郭某明知小燕已婚,仍然与小燕发生性关系,属于第三者插足。
无论是婚外情还是第三者插足,都不属于法律问题,只会受到社会伦理道德谴责,这样来看,小燕住院期间怀孕确实是道德问题。但小燕为精神病患者,那就需要另当别论。
问题二:
郭某与精神病患者小燕发生性关系,小燕“自愿”能免责吗?
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刑法中明确,如果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小燕为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如何判断有没有违背其意志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进一步明确,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无论采用何种手段,都以强奸罪论处。
可见,郭某与精神病患者小燕发生性关系触犯强奸罪,应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问题三:
医院在这件事情中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医院作为管理机构,既要起到对其员工的管理职责,又要起到对患者的看护职责,医院住院期间受到侵害,医院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该案已由当地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如何判决,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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