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执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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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3/12 17: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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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周刊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难题在于,流调的技术条件难以证明病毒传播因果关系的确定性。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之后,涉疫已决和未决案件该何去何从

年10月21日,吉林省吉林市,一处高速公路收费站的防疫工作人员们检查来往车辆。
  
  文|财新周刊张一川
  年10月31日,法槌在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法院落下。两名大货车司机贺宏国、韩东被认定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审分别获刑4年。
  绥中县法院审理查明:年1月22日,贺宏国和韩东驾驶大货车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1月25日返回绥中县。二人得知牡丹江市代管的绥芬河市暴发疫情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对去过绥芬河市的行程进行报备。后二人均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造成绥中县范围内大量人员被感染。经绥中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计,累计报告感染人,隔离人,绥中县陆续划定34个封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隔离场所61家,使用隔离房间间,绥中县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
  绥中县法院认为,贺宏国、韩东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该案宣判时,距年11月11日国务院发布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的“二十条”措施只有不到两周时间;距12月7日再度放松管控的“新十条”出台也只有一个多月。在财新收集到的个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开案例中,这是最新的一例,也是刑期最重的一例。
  实际上,尽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年即已写入《刑法》,但直到新冠疫情来袭时才被激活。近三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北大法宝等数据库分别公开74份涉及该罪的刑事判决书及40份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中的40人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而判决书中80名被告人中,有28人刑期在1年及以上,平均刑期为9.3个月,41人适用缓刑。不过,这些判决书中被法院认定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感染人数或被隔离人数为例,均不如绥中县货车司机案,最多一起也只有千余人。
  一审宣判后,没有多少法律常识的贺宏国、韩东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当时有人跟我说,上诉会再往多了判,判完了咱也没敢吱声。”贺宏国说。他们并不清楚,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让二人稍感安慰的是,判决生效后他们没有被立即送往监狱服刑,而是一直被监视居住,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有关方面给出的理由是“疫情原因”。
  年元旦过后,贺宏国和韩东委托亲属向绥中县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就是放开了,才敢申诉看看。”贺宏国说。韩东也表示,“真的是因为我们传染的吗?这么多损失都扣在我们头上,光说我们的责任,实话说心里有点不舒服”。
  多名受访专家也指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结果犯,而病毒传播因素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目前流行病学调查的技术条件尚难以证明病毒传播因果关系的唯一性。“流调所认定的因果关系是概率上的,而刑事裁判需要认定的因果关系却必须是确定性的。也就是说,流调可以相信很大概率是你传播的,但法院要认定你犯罪,证据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这使得对传染病犯罪的证明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有检察官说,“应该讲,我看到的案例在这方面证据都称不上是确实和充分的。”
  随着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回归“乙类乙管”,类似贺、韩二人这样的已决和未决涉疫犯罪案件,将何去何从?返乡16天后疫情暴发
  韩东现年41岁。贺宏国年长一些,45岁,是韩东的妹夫。两人是绥中县加碑岩乡人,都只有初中文化。
  “肇事”的那一趟行程中,两人一起开车。大货车价值40多万元,贺宏国出了一半的钱,货运公司出另一半,赚取的利润由贺宏国和货运公司分享。韩东属于打工的,每个月拿多元固定工资。
  韩东进入货运行业已有10年。在他的印象中,早年行业还算景气的时候,买车的老板都是雇两名司机打工。近些年从事货运行业的人越来越多,贺宏国这种自己贷款合伙买车,然后跟着司机一起跑货运的,业内都叫他们“养车的”。
  三年疫情加重了他们货运途中的负担。韩东告诉财新,因为各地防控力度不一,有时候上高速公路后从哪里下都是问题,高速公路口说行程码不行就会隔离。“像我们拉蔬菜水果都是有时间要求的,装完车,就给多少个小时必须到达。有时候都是车不停,在车上做饭、吃饭。”而在卸货时,驾驶室还会贴上封条,不让下车,想上厕所都得自己在车上解决。
  韩东回忆说,年1月,他们从湖北武汉拉上一车蔬菜,目的地是公里外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一趟下来“挣不上块钱”。一路上两人不停地开,睡觉也在车上,每隔4小时轮换一次。途中他们先回了一趟家乡辽宁绥中,1月22日在绥中做了一次核酸检测,晚上9时许出发前往牡丹江市。
  据判决书记录,1月23日上午11时许,他们到达牡丹江市一个货站,卸下半车包心菜后,又装了半车胡萝卜前往绥芬河市。晚上9时到达绥芬河市一家公司的转运库房,卸货后前往另一县级市东宁。1月24日凌晨3时许到达东宁装配玉米,上午9时许从东宁前往辽宁锦州。1月25日凌晨3时许到达锦州港附近卸货,11时从锦州返乡。
  贺宏国和韩东均称,在高速公路和国道行驶途中全程都没有下车。判决书中未记录他们离开绥芬河市的时间,两人在再审申请书中写道,装完货离开绥芬河市时,是1月23日晚上11时许。
  在尚未从锦州启程返乡的1月24日晚间,贺宏国通过其妻,韩东则是自己,在各自所在村屯的
  绥芬河市这座小城与俄罗斯接壤,有铁路和公路通往俄罗斯滨海边疆区,三年来多次暴发疫情。贺宏国、韩东不知道的是,正是在他们返回绥中的1月25日,绥芬河发现了3名新冠确诊病例和9名无症状感染者。此外,行政区划上“包围”着绥芬河市的东宁市也发现了1名确诊病例。此次疫情包括无症状感染者在内,仅绥芬河市就有61人感染。
  大约在1月27日、28日,韩东从手机短视频上看到了绥芬河市疫情的消息,此后也告知了贺宏国。但在他们看来,从绥芬河市离开时疫情还没有暴发,这件事跟他们关系不大。“自己都到家了也就没想那么多”,判决书记录的供述与辩解中,贺宏国这样说道。此后,两人继续正常过春节、走亲访友,未进行居家隔离。
  贺宏国辩解称,韩东告知他绥芬河市疫情的消息后,曾让他一起去做核酸检测,但他觉得两人同车,“做一个人的核酸就行了,所以我也没去”。而韩东实际上是在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二)才去做了核酸检测,他称当时是因为身体略有不适,“也怕招上病毒”,医院做了一次核酸检测。
  韩东提供给财新的核酸检测报告截图显示,他于2月2日上午11时许采样,下午2时许报告结果签发,显示为阴性。结果出来后,韩东和妻子一起去参加了亲戚王某某的家庭聚餐。2月4日,韩东一家及妹夫贺宏国一家还在韩家父母家中聚餐。
  据判决书中记录,2月7日晚上,王某某“感觉浑身没劲,像感冒了似的”,医院做了核酸检测。2月8日,贺宏国和韩东离开绥芬河市的第17天、回到绥中县的第15天,王某某被确诊为新冠病例。绥中疫情就此暴发。

年1月29日,黑龙江牡丹江,绥芬河居民检测核酸。
  2月8日,韩东做了核酸检测。他听说10个混管里有7管结果异常,2月9日他被集中转运隔离。贺宏国同样也是在2月9日被集中转运隔离,他前一日的核酸检测结果报告为阳性,之后多名亲属相继确诊。2月10日,韩东确诊,次日他的妻子和两个孩子也接连确诊。
  2月24日,葫芦岛市召开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宣布,经对确诊病例样本的病毒基因测序,本次疫情病毒毒株分型属于德尔塔变异株。本次疫情存在以下特点:一是病毒载量高,部分确诊病例的CT值低于20,最低达到了6.5(检测CT值越低病毒载量越高);二是传播性强,某患者一个人的传播链条就造成了65人感染;三是潜伏期长。本次疫情发生后,葫芦岛市在36小时查清了疫情的源头,迅速划定了管控区域。
  通报中并未明说这65人传播链的源头是谁。但在贺宏国、韩东的判决书中,一份作为证据的情况说明声称,经流调发现,是由黑龙江省返回绥中县的贺宏国、韩东两人患病并在社会面活动造成疫情传播。其间,绥中县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
  另一份情况说明则证明,绥中“”疫情发生以来,累计报告感染人,累计隔离人。全县陆续划定34个封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隔离场所61家,使用隔离房间间。绥中县法院审理查明,“其中,绥中县加碑岩乡密接、次密接人”,这意味着累计隔离人数包括次密接在内。根据年5月11日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密接的密接”需要在12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此外,一份“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显示,葫芦岛市以外来(返)绥人员要自觉承担个人防控责任,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或第一落脚点报备,如不报备出现风险严肃追责。对瞒报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和健康状况,拒不执行防疫规定的人员,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三份文件均未记录出具人或出具单位,财新也未能在葫芦岛市政府、绥中县政府
  综合包括上述三份文件在内的书证以及证人证言,绥中县法院认为,贺宏国、韩东引起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能排除其他可能”
  韩东回忆说,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曾问他是否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官问我,认罪不?我说认。又问我,认罚不?我问怎么罚?检察官说量刑3年。我问,实刑还是缓刑?检察官说实刑。我感觉有点多,心里有点不舒服,就没有签字。”韩东和贺宏国最后都是“认罪不认罚”,在两人的印象里,这一过程并没有律师在场。
  开庭审理前一日,贺宏国和韩东各自接到自称是法院指派的辩护律师的电话。两名辩护律师与他们接触很少,但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
  贺宏国的辩护律师做了罪轻辩护,他提出贺宏国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建议从轻处罚。
  韩东的辩护律师在罪轻辩护之外,还重点提及年2月2日韩东曾自行去做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而且2月8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后也多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直到2月10日才检出阳性。即韩东从绥芬河市返回绥中县经过17日才确诊新冠,并不能排除其从疫区返回时并未感染,而是回到绥中后才感染的可能。
  财新尝试从贺宏国、韩东的两位辩护律师处了解案件情况,他们均表示应与绥中县法院联系,自己不方便透露更多。
  韩东也对财新表示了与辩护律师所提类似的意见。他称自己转运隔离前后至少做了两次核酸检测,直到年2月10日才报告为阳性。他认为自己有可能是在转运途中或集中隔离期间感染,而不是在绥芬河市感染并将病毒带回。不过,韩东未能提供这几次核酸检测结果的证明。他说,在集中隔离点的检测结果都是口头告知。
  同时,韩东和贺宏国还称,年春节前,县里曾动用大巴车,从高速公路出口接回一批在陕西西安打工的绥中人。这批人中也包括他们村屯的老乡,二人都曾在街上见到西安返乡工人在活动,“也没有隔离”。二人表示,绥中县疫情的确诊病例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这些人,“传染源头是这些来自西安的返乡工人也不一定”。
  西安的疫情自年12月9日暴发,直至年1月23日,陕西省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前一日无新增报告本土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据两地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绥芬河市毒株为德尔塔AY.进化分支,未公布来源;西安毒株也为德尔塔,未公布进化分支,来源为年12月4日巴基斯坦入境航班输入。
  年2月11日,葫芦岛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经中国疾控中心基因测序比对显示,当地首发病例感染病毒株与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疫情早期病例高度同源。而在贺宏国、韩东判决书记录的书证中,中国疾控中心文件用以证明贺宏国病毒基因组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1·25”疫情早期病例病毒基因组高度同源,但未提及韩东的病毒基因测序情况。不过,此前各地用于判断病毒传播链时,均会送检10余人的检测样本,并通报“高度同源”,这意味着如果传播链为同一条,所有人感染的病毒理应高度同源。
  
  对应的是,负责大数据排查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该期流调排查表上,还有其他与绥芬河市相关的排查对象。据绥中县2月8日发布的首发病例王某某行动轨迹,前一周其社会活动相当频繁。并且,韩东的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并与王某某聚餐当天,还有其他人在场,但判决书中采纳的王某某及其他证人证言都表示,“记不清其他人是谁”。王某某声称在确诊前没有去过黑龙江省,也没有接触过有牡丹江市旅居史的人,但他同时也承认,在与韩东聚餐之前,并不知道韩东都去过哪里。
  据此,万淼焱认为,不能排除绥中县当时已有病毒在社会面上流传,首发病例王某某是通过其他人员而非韩东感染。“本案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和其他可能,即便是在从快从重打击涉疫犯罪的背景下,也不能人为地降低犯罪证明的客观标准。”万淼焱说。
  此外,韩东还提出,在去社区接种疫苗、医院以及出入联通营业厅时,都曾被要求出示行程码,上面记录了他在绥芬河市的行程,但都顺利通过了,没有受到防疫部门
  年2月15日,绥中县官方发布疫情问责通报,对包括上至县卫健局“一把手”、下至村网格员的21人,给予诫勉谈话、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政务撤职、降级、建议解除职务等处分。从扩大适用到首次激活
  自从写入年《刑法》,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沉睡”超过20年,直至新冠疫情来袭的年,才被首次激活。
  在年12月26日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刑法》第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四种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多为第四种情形,即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后,则主要适用第五种情形:拒绝执行县级以上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年“非典”疫情时,因为该罪适用范围严格限制为甲类传染病,而当时《传染病防治法》尚未修订,中国认定的甲类传染病仅有鼠疫、霍乱两种,“非典”未有归类,后又按乙类传染病管理,因此处置“非典”疫情时并未适用此罪。
  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即明确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贵州毕节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宇年2月18日在《检察日报》上撰文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实际上将部分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的犯罪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定罪,而实践中有的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件甚至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
  年8月,《传染病防治法》完成修订,“非典”明确为乙类传染病,同时“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此即现时因为新冠疫情而为大众所熟知的“乙类甲管”。
  随后,年6月,最高检及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追诉标准》),其中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予立案追诉。”由此,“乙类甲管”传染病也被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打击范围。
  曾担任最高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的黄应生对财新表示,虽然《追诉标准》是由最高检和公安部制定,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最高法院对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追诉标准》。
  到年2月6日,时值新冠疫情愈演愈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新冠疫情意见》)。《新冠疫情意见》再次提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出这适用于“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而并非这两种主体违反防疫措施的,则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这也延续了《追诉标准》中的做法。《新冠疫情意见》出台之前,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通过年第1号文件宣布,新冠肺炎采取“乙类甲管”措施。
  当时在严格防疫措施下,多地已经出现的违反乃至破坏防疫措施的行为,基本上都被公安机关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新冠疫情意见》出台后,进入起诉和审理阶段时,相应罪名也改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年2月14日,《新冠疫情意见》出台后第9天,公开法律文书中的第一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在湖北省嘉鱼县宣判。“疫学因果”与证据标准
  财新梳理发现,新冠疫情三年来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件,案情绝大多数与贺宏国、韩东案相似:犯罪嫌疑人从发生疫情的地方到达另一地后,没有如实或及时报告行程,并存在一定社会面活动,一段时间后确诊。防疫机构按照疫情处置方案,对犯罪嫌疑人此前一段时间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其传播链上的确诊人数、被隔离管控的人数以及相应的疫情应急处置费用,即被视为法条中“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后果。其中有少数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诊断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仍未如实报告全部行程行踪。
  《新冠疫情意见》出台后一个月,年3月15日,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海军和检察官高爽在《检察日报》撰文认为,涉疫情犯罪的因果关系比一般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更难认定,因为病毒传播过程无法感知,且事后难以通过鉴定加以证明。“由于潜伏期和个体差异的存在,往往难以追查被害人的感染是否由行为人直接引起??即使是与行为人密切接触后被确诊的感染者,也未必就是行为人感染的,还有可能是之前或者之后在其他场合与病原体接触而感染”。
  两位检察官写道,正是由于病毒传播因素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目前的技术条件,尚难以证明病毒传播因果关系的唯一性,这使得对传染病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
  在黄应生看来,判断传染病传播的因果关系和普通刑事犯罪没有大的不同,但他也认为“因果关系认定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重点、难点”。对于“行为人并非在疫区感染病毒”以及“被害人存在其他感染途径”这两种可能性应予排除的观点,黄应生表示认同。
  前述两位检察官提出,“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可以作为判断依据。该学说根据流行病学原理,认为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就可以肯定某种因子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是该因子在发病前一定期间发生作用;二是该因子的作用程度越明显则患病率越高;三是该因子的分布消长与流行病学观察记录的流行特征相符;四是该因子作为原因的发生机制与生物学并不矛盾。该标准实际上是在原因如何引起结果的详细机理不甚明确的情况下,根据流行病学的统计方法,经过大量观察,判明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高度可能性,从而推定有因果关系。
  “疫学因果关系理论”诞生于日本审判实务中处理环境污染与受害人染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中国法学家在21世纪初首次向中国学界介绍,并引起了一定讨论。
  一些法学家认为,作为一种以“高度可能性”为结论的理论,可以适用于可划分责任比例的民事案件,但对于责任“全有”或“全无”的刑事案件则并不合适。实际上,即使是提出这一理论的日本,根据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礼登等人考证,年至年间,共有件案件判决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涉及“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其中涉及民事行政案件件,涉及刑事案件仅3件,并且均提到疫学上的证明不能够直接等同于刑事审判中的法律证明。
  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包括三年来涉疫案件的审理,则未见有检察官或法官将“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用于案情分析。
  就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实践而言,由于在严格防控的大背景下,犯罪嫌疑人几乎全都认罪,大量案件采用简易审理程序;采用普通审理程序的案件,有的也只在判决书中记录证据名录而不记录证据内容;甚至于财新收集到的74份判决书中,有29份没有流调报告或未记录任何证据名录,部分判决书中仅有“密接者名单”形式的流调报告作为证据。
  另一方面,财新收集到的40份不起诉决定书中,有10份被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其中有5起案情呈现出上述“隐瞒—活动—感染”模式,但检察院认为在“是否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财新试图联系这些检察院询问他们的分析过程和判断依据,有的检察院电话无人接听,有的则拒绝回应。从快、从重
  在《新冠疫情意见》发布之初,不少法学家认同,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采取严厉的刑事政策是合理的,《新冠疫情意见》将在实践中起到统一认识、统一尺度、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但他们也表示,政策不能超越法律,司法应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在个案上出现方向错误,随意扩大打击面。
  也有观点认为,《追诉标准》和《新冠疫情意见》为惩治不法而采取了扩大解释策略,有功利主义之嫌。一位不具名的高校刑法学教授即对财新表示,这种扩大解释显然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新冠疫情意见》发布后第三天,年2月12日,最高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在《检察日报》上撰文论及准确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时表示,《追诉标准》这一扩大规定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传染病防治法》时专门增加规定“乙类甲管”的立法本意。李文峰同时强调,实践中执法司法机关在办理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时,应当注意“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及时形成有效震慑”,在程序上,要依法加快办案节奏;在实体上,比平时同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及时警示、教育、引导社会各界严格遵守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措施。
  就目前公开的司法文书来看,“从快”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在记录了确诊时间、到案时间或采取强制措施时间的86起案件中,有28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自己或相关人员确诊后30天内,即已到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占比约三分之一。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尚在治疗期间,10起案件间隔时间在10天内,有2起案件间隔时间甚至仅有1天。
  40份不起诉决定书中记录了到案或采取强制措施时间与移送起诉时间,间隔最短的同样是1天,7起案件在10天及以内,6起案件在10—20天以内,2起案件在20—30天以内。记录了提起公诉时间和判决时间的54份判决书中,14起案件间隔时间在10天以内,18起案件在10—30天内,其中间隔最短的为2天。
  年2月14日宣判的尹某某案最为典型。1月23日10时,离汉通道关闭后,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10时至20时许先后两次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和湖北咸宁市嘉鱼县。2月4日尹某某确诊后,密接20人被隔离,被嘉鱼县法院认定引起传播严重危险,判处1年有期徒刑。
  而尹某某在确诊后1天即被监视居住,8天后的2月12日被起诉,10天后的2月14日宣判。这种快节奏,也使得该案成为目前公开司法文书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第一案。
  但从快处理也会带来司法上的瑕疵。在尹某某案中,嘉鱼县检察院和嘉鱼县法院认为尹某某违反的防疫措施是《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在其他案件中,依据的则都是本地的防疫措施规定或文件。这些作为书证的文件给人以“五花八门”之感:除常规的由县级以上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印发的文件,还有“致某地人民的一封信”、镇政府文件、“居委会广播稿件”、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疑似内部下发的未公开文件等。与此同时,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在证据中罗列了被告人应当遵守防疫措施的依据文件。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或被告知了相关防疫措施,在部分判决书中难以看出,尤其是涉及年疫情早期的相关行为时。有的检察院对此会进行考量。如在新疆昌吉市的一起案件中,姜某某年1月在重庆、天津、攀枝花、成都等地出差,返回新疆后未进行报告,并在社会面有活动,2月6日确诊后导致余人被隔离。昌吉市检察院认为,证实姜某某主观上明知自己病情为新冠肺炎症状的证据不足,证实其客观上是否被告知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的证据不足,在其从伊宁回到昌吉后,昌吉各小区的封闭状况、其是如何进入居住小区的事实不清,最终检方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年8月10日,重庆,渝鄂省界处G42沪蓉高速公路巫山服务区疫情防控查验点,巫山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员和卫生健康人员对过往车辆进行行程扫码检测。
  至于“从重”,在李文峰表态前,《新冠疫情意见》本身也提到: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财新梳理公开的司法文书发现,刑期较重的有3起案件,被告人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其中2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共有28名被告人被判处1年及以上有期徒刑,全部80名被告人的平均刑期为9.3个月,其中41人适用缓刑。
  处罚较轻的,有法院判处被告人3个月拘役,同时缓刑6个月;也有法院将已经监视居住的8个月“实报实销”,判处被告人4个月拘役。最轻的则是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可以免予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
  还有一类引发争议的是“医生擅自接诊发热病人”案件。年5月10日,四川南充市顺庆区医院正、副院长有期徒刑1年,两人均已上诉。而在浙江平阳县的一起案件中,村卫生室负责人苏某某于年1月24日至31日,在知悉不得诊治发热病人的要求情况下,仍私自接诊有发热症状的2名病人。2月4日,这2人确诊,致其间就医的17人被隔离。平阳县检察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这也符合李文峰在强调“从快从重”的同时,提醒执法司法机关要“注意采取非刑罚处理方式,避免打击面过大”。他表示,并不意味着只要违反这些防控措施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或者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纠正,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年3月10日,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表示,由于各地面临的疫情形势和防控任务差异较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要充分考虑各地这种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形势任务。因为同样的行为在疫情风险等级不同的地区,其危害性是不一样的,裁判中要有所体现,要平衡国法、天理、人情,实事求是,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避免政策把握粗放化、简单化。“乙类乙管”之后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法,《刑法》第条“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修改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中,第四种“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修改为第五种“拒绝执行县级以上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并增加一种情形:“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关于“扩大解释”的争议,最终以《刑法》进行修改、与司法解释对表而告终。不过,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公布的份司法文书中,仅有24份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之后作出的裁判。实际上,这些案件绝大多数都发生在年1月和2月,由湖北返乡或途经湖北返乡人员引起。
  颇为巧合的是,整整两年后,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年第7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经国务院批准,自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稍早前的年11月1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公布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的二十条措施(“二十条”)。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新十条”),再度放松了对新冠疫情的管控,包括进入绝大部分公共场所不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也不再对跨地区流动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
  从年1月8日开始,新冠感染正式回归“乙类乙管”,从而不再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基于防疫政策优化,年12月中上旬,黄应生接连公开发文,呼吁调整涉疫案件处理思路。他向财新解释称,《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对于法律修改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法律定罪量刑,而如果修改后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该原则不仅适用于《刑法》条文本身发生变化的情形,也适用于《刑法》条文所指向的前置法律(如行政法律)发生变化的情形。
  黄应生表示,“乙类乙管”之后如果再根据行为时的政策,对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加以刑事惩处,则不再具有正当性,反而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损害司法权威。因此,他建议,对于先前发生的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作无罪处理;对于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也应当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只要当时判决所依据的政策是各地擅自“层层加码”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政策,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均应当纠正。
  黄应生强调,尤其是对于年11月以来奥密克戎毒株引发的疫情,因为传播奥密克戎毒株而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作为纠错的重点。因为奥密克戎的传播性极强,流调往往不够及时、准确,要认定嫌疑人的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在证据上并不容易,更多的只能是推定。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在谈及“医生擅自接诊发热病人”案件时提到,很多判决会考虑当时的政策背景,是政策实施型的。虽然判决是以法律的名义,但背后隐含着落实贯彻政策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也不能说当时的判决就一定是错的,“不过,此一时彼一时,形势变了,政策调整了,自然司法也应该随之调整”。
  为了便于实践操作,韩旭建议,对于未了结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决等,可以以政策调整或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追究;而对于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建议通过再审程序纠正。韩旭还提醒说,即便当事人确实违法,也应尽可能对之前的行为适用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以体现《刑法》谦抑精神。万淼焱则从技术角度提出,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可以通过减刑、假释等方式,先恢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对贺宏国和韩东来说,相较于被收监服刑的罪犯,他们因为监视居住的确也享受着一定程度的自由。但无论如何,已经生效的有罪判决,让他们的人生背负上了刑事案底。再审申请书里,贺宏国提出,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请求绥中县法院提起再审,依法改判。韩东提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刑法》规定存疑案件不能定罪,请求绥中县法院提起再审,改判无罪。
  年1月3日,绥中县法院已收下了二人亲属代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法院说也在研究是不是判得有点重,要重新再审;说你们家属要能提出再审,就更好了。”韩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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