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中午,大连劳动公园门前,多名行人依序通过斑马线。突然,一辆黑色宝马车快速撞向行人,将多名行人撞飞,现场极其惨烈!
5月23日,警方通报:
黑色宝马车驾驶员为刘某(男,年出生,理发师),因投资失败无法接受,失去生活信心遂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
年5月22日11时40分许,刘某驾驶辽B63NE6黑色轿车沿唐山街行驶至五惠路路口时,在等候绿灯指示后突然在7秒钟内将所驾车辆车速从0时速加速至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并冲闯红灯,撞飞多名行人后,继续行驶至五惠路与解放路交汇处追尾一辆厢式货车,随后弃车逃逸。
13时许,刘某被警方抓获。截至目前,该案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
经检验鉴定,排除刘某酒驾、毒驾、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嫌疑,其作案时头脑清楚、思路清晰,选择作案地点、目标明确。
年5月26日,大连市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刘某批准逮捕。
有人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刘某有不同意见,认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检察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由逮捕刘某,是否正确呢?我们来一起分析一下:
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除了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故意致人伤残死亡、毁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都是故意犯罪,都可能造成死亡的后果,但两个罪名还是有区别的,区分的标准是,犯罪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一)主观故意不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一般比较具体,比如情杀、仇杀、财杀等等;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很笼统,比如为了泄愤、为了报复社会等等;
(二)犯罪对象不同:故意杀人罪都有明确的、特定的对象,是与犯罪嫌疑人有爱恨情仇的一个或几个人;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对象不具体、不特定,是与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不特定的多数人;
(三)犯罪客体不同:故意杀人罪,只侵犯特定人员的生命;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危害的是公共安全。
(四)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只针对特定人实施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是针对不特定人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具体到本案,刘某与被撞行人互不相识,没有任何个人恩怨,刘某之所以开车撞人是因为投资失利,报复社会;刘某的犯罪对象也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人行横道上有几个人、是谁,根本不是刘某所关心的;在人来人往的人行横道上,开车撞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刘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由批捕刘某,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