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货车车主明年跑吉林高速
计费方式变了
明年1月1日起实行
货车通行高速按车(轴)型收费
4日上午,我省高速公路
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听证会在长春召开
会上重新核定了
我省高速公路货车车(轴)型收费标准
本次计费方式调整
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
(JT/T—)要求
拟将货车分为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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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类为2轴货车,车长小于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kg,收费标准为0.45元/公里;
二类为2轴货车,车长不小于mm或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kg,收费标准为1.00元/公里;
2
3
三类为3轴货车,收费标准为1.50元/公里;
四类为4轴货车,收费标准为1.70元/公里;
4
5
五类为5轴货车,收费标准为2.09元/公里;
六类为6轴货车,收费标准为2.25元/公里。
6
专项作业车依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规定,通行费按车(轴)型分类与货车执行同一收费标准。对于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总质量未超过该车(轴)型超限认定标准的大件运输车辆,按车型收费标准计算。对合法持证的六轴以上大件运输车辆设定收费系数,以六轴货车收费系数(5)为基础,每增加一轴,系数增加0.8的方法确定收费标准。
此外,我省将于今年12月16日起
按照国家总体部署
全面实行高速公路入口货运车辆称重检测
非法超载车辆将禁止通行高速公路
接下来小编整合了一些
重要消息
与你的生活息息相关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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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参保人注意
近日,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
发布了《关于调整省直参保人员
在基层医药机构月刷卡额度管理方式及
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相关情况说明》
对省医保参保人员月刷卡次数及额度等内容
做了相关调整
并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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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印发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
从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上获悉
吉林省印发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
办法明确军休干部符合三个条件之一
可申请享受护理费
本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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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军队退休干部,是指移交吉林省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四条军休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享受护理费:
(一)因战、因公被评为一至四级残疾等级的;
(二)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扶助的;
(三)因精神病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的。
前款所称生活不能自理,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上述5项均不能通过自我努力实现,应当确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第五条军休干部申请享受护理费按照个人申请、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并申报、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军休干部申请享受护理费,由本人或者家属、监护人到军休干部所在的服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没有服务管理机构的,向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同时提交《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属于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应同时提交医疗病例、诊断证明等材料;属于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应同时提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复印件。
第七条受理单位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军休干部(士官)护理费审批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县(市)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呈报个人申请,应当事先征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
第八条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报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3名以上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由医疗卫生专家填写《军休干部(士官)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表》(见附件2),出具医学鉴定意见。
对异地(跨省)居住的军休干部申请护理费,各地可根据实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第九条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单位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护理费时间、原因、鉴定意见以及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所在的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相关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公示无异议的,在《军休干部(士官)护理费审批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第十一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第十二条省军休所受理军休干部护理费申请后,直接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第十三条对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说明后30日内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申诉。
第十四条申请人所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当月起,按照规定标准,向申请人发放护理费。当年所需经费,由申请人所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担,从下一年度起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五条护理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已享受护理费的军休干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意见,经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后,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停发护理费。
第十六条军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下个月起停发护理费,并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第十七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护理费审批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谋取私利等行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军休干部弄虚作假骗取护理费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报销30万元
吉林省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最高报销30万元
具体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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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6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吉发〔〕1号)关于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整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年)》(医保发〔〕18号)精神,为健全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大病保险的保障功能,进一步推进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现就做好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65元。大病保险筹资额仍按原渠道,从基本医保筹资和财政补助资金中划转。
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全省城乡基本医保参保居民。
(二)保障范围。参保居民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大病保险对需个人负担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下同)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报销(补偿)。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为我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不包括目录外和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起付标准及其统计口径。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起付线或补偿基数,下同)统一为元。全省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元。起付标准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含目录内乙类个人自付部分和住院(门诊特殊疾病中的门诊特定项目除外)统筹基金报销后的医保合规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
(四)保障标准。年,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中,自付部分年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段递增,分段支付标准参照年大病保险分段标准执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30万元。
对全省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具体支付标准参照年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30万元。
其中,脱贫攻坚期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农村贫困人口取消当年大病保险封顶线,切实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受益水平。
三、支付方式
(一)医院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即为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不再另行增设定点医疗机构。
(二)即时结算服务。加强电子医保系统建设,参保患者住院时在医院享受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服务。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出院进行费用结算时,要实现参保患者大病保险费用同步即时自动结算,无需“二次报销”。同步加强医疗救助结算系统建设,强化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经办服务的有效衔接,提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制度的“一站式服务”即时结算和“一条龙管理”的机制效应,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等相关保障待遇。
(三)异地就医管理。大病保险的异地就医报销政策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大病保险异地就医的医疗服务监管按照“就医地管理,参保地协同”的原则,就医地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的大病保险医疗服务纳入本地监管范围。
四、经办管理方式
(一)深化支付方式改革。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吉政办发〔〕74号)要求,大病保险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总额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承办商业保险公司与定点医疗机构共同测算确定,与基本医疗保险总控一并统筹确定。
(二)开展大病保险绩效考核。由省医疗保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对商业保险承办机构经办大病保险的服务能力、信息化建设、规范管理,以及大病保险资金的管理、核算、支付等进行全面审核和评估,确保大病保险资金安全、相关政策执行到位、群众保障权益落实。考核结果与大病保险经办成本的拨付相挂钩。
(三)加强协议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要规范与商业保险承办机构的协议签订,完善委托经办管理的协议内容,完善考核评估,细化配套措施,确保大病保险政策持续平稳运行。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组织参保地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及时向商业保险承办机构提供被保险人信息,并同步划转大病保险保费。各统筹区要严格按照今年国家关于“新增财政补助一半(15元)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的要求,按原渠道,于11月30日前,将年度的筹资保费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年大病保险筹资工作按照当年筹资标准和资金拨付要求,及时拨付保费,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服务保障。商业保险承办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沟通协作,增加服务人员力量,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大病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确保制度平稳实施,顺利推进。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充分应用新型媒体,以群众听得懂的方式广泛宣传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
附件:各地补缴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表
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家有老人注意
近期,一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
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名义
承诺高额回报
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
欺诈销售“保健品”等手段
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
传销等犯罪
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此类活动不同于正常养老服务
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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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额返利无法实现。返利资金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多数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高额返利仅为欺诈噱头。
二、资金安全无法保障。一些养老服务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或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并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吸收公众资金。大量来自公众的资金未实施有效监管,由发起机构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三、健康需求无法满足。一些企业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推销所谓“保健品”,因“保健品”概念无法律定位,经常被采用偷梁换柱、偷换概念的手法,与合法注册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进行混同,骗取消费者信任,但所声称的保健功能未经科学评价和审批,往往不具备保健功能,甚至贻误病情。
四、运营模式存在违法风险。一些养老服务机构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吸收资金。部分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相关机构及参与人员的上述行为存在非法集资等风险。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非法集资应承担相应责任,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请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和传销,防止利益受损。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民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年12月3日
接种疫苗可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