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执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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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7 17: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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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年3月2日入职上海某家政公司(以下简称家政公司),双方签订该日至年3月1日的劳动合同。王某因睡眠障碍、抑郁状态于年3月9日开始休病假,后经诊断为抑郁症(年6月21日确诊)。年6月9日,家政公司以超过医疗期为由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则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庭审中,家政公司主张本案是否属于劳部发〕号文中规定的精神病,应经司法鉴定判定。

法院最终以抑郁症属于精神疾病,可享受24个月法定最长医疗期为由判决家政公司应当与王某恢复劳动关系。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本条被上海市、江苏省等多地的司法机关认为患上述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应当享受24个月最长的医疗期,而无须单位批准,即医疗期的计算已不再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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