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最近一段时间,关于“精神病病人”这个词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有些情况下,肇事者对他人造成了伤害,但最终却被认为是精神病,而不是赔偿,这是一种令人无法理解的现象。
精神病患者应负的刑事责任到底是什么?是不是只要有心理问题,就能为所欲为?结合实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个案
李仁强,年生于桂林市永福县,家境贫寒,家境贫寒,但李仁强却是个穷苦人家的孩子,他自幼就发誓要靠自己的努力走出这片贫瘠之地,他的学习成绩一向都是数一数二的,最终,他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一所医学院。
毕业后,他顺利进入桂林市七院推拿科,因为性格开朗,性格开朗,为人豪爽,待人和善,在科室里很受欢迎,没事还会给同事做按摩。
就是因为他经常给同事按
摩,科室里的一名女护士就觉得李仁强应该负责的,无论他是不是在给病人看病,也不管是工作还是工作,他都是一脚踹开了房门,完全无视了病人。
年十月二十三日,李仁强给一名患者做了一次脊椎推拿,因为病情比较重,李仁强做的按摩也比较吃力,周华推门进来的时候,他的后背已经被汗水打湿了。
本来是要走的,但周华还是让李仁强给他按
摩,李仁强说道:“我给他按
摩一下。”却把周华给气坏了。
她在李仁强没有发现的情况下,给他打了一针药剂,李仁强的身体就开始剧烈的颤抖起来,虽然医生们拼命的抢救,但他的生命气息却越来越微弱,最终,他死了。
经过调查,周华给他注射的是一种叫做“毒鼠强”的药剂,强烈的毒素让李仁强的五脏六腑都在快速的衰竭,在没有弄清楚病因之前,根本没有办法治疗,这才酿成了惨剧。
在警察审讯周华的时候,她不肯说出自己的目的。通过对其家庭的调查,发现她原来是有心理问题。
周华的老公是个公务员,娶她不过是出于面子,两人之间没什么感情,因为日常事务繁多,丈夫很少回家,周华因此整日疑神疑鬼,总有被出卖的感觉,总是自寻烦恼,无事生非,久而久之,竟然得了精神病,整日在家里都是神经兮兮的。
她的丈夫带着她去了一家精神病院,一直到了年才离开。医院出来没多久,医院当了护士,现在身体恢复了,不过她的脾气很不好,尖酸刻薄,生性多疑,所以才会对李仁强动手。
周华的精神有问题,但最终,法庭以谋杀罪判处了她的死刑,因为她的意识很清醒,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
法学研究
精神障碍的诊断主要包括三类: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没有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丧失了对自身行为的认识能力和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的情况下,经过法律程序的鉴定,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应当由其家人、监护人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护和治疗;如果有需要,政府会强制实施。
精神病患者在精神健康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没有完全丧失自我识别和自我控制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
这就是在以上三种情形下,精神病患者应负的刑事责任。周华被判刑,是因为她是间歇性精神病,而她又是在精神正常的状态下,才被判了死刑。
她是年出院,年又是一名合格的护士,从同事们的反馈来看,她的精神状况很好,没有任何问题,在案发那天,她还能像往常一样工作,工作也很顺利,显然她是有理智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其实施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者,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她的罪行太过恶劣,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最终被判了死刑。
如果她得了精神病,导致她失去了理智,无法判断自己的所作所为,那么她就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只会被看管和治疗。
精神病人如果有轻度精神疾病、精神发育不全、病态人格等,那就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情况下,虽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却不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所以要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处罚。
结论
精神病患者固然可悲,法律也会对他们进行照顾,但这并不能成为他们逃避责任的借口,因此,精神病患者要根据自己的病情来决定是否要负起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