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在迎泽区法院调解结案,涉案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万元。
年5月25日19时许,杜大爷在回家走到院子门口时,被患有精神疾病的牛某故意推倒,头部着地。路人拨打报警并向求助,杜大爷随即被送医救治,后转入重症监护室。经抢救无效,老人于当年5月31日去世。
杜大爷的子女认为,杜大爷的死亡系被告牛某所致,牛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牛某患有精神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而牛某的妻子徐某身为牛某的法定监护人,明知牛某患有精神疾病却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于是,杜大爷的子女将徐某和牛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2.8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案发时死者与被告牛某有争吵,是导致本案发生的诱因之一,而且死者与被告同住一小区多年,对牛某的精神情况是完全知晓的。另外,死者已年近90岁,本身就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高危疾病。
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和真实想法,妥善引导当事人的情绪,本着对案件负责、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从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角度出发,多次分别作当事人的工作。最终,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款16万元。记者陈珊通讯员任超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