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执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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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7/27 16:25:00

年9月,结婚三个月的王桂芳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王桂芳诉称,被告婚前隐瞒自己曾患有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至今,可能影响腹内的宝宝及原告自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元。

经查,原被告于年在上海打工期间相识,不久便开始同居。年5月,原告发现自己怀孕了,就逼着被告登记结婚。双方登记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总是偷偷的背着自己吃药,就问被告为什么老吃药?原告怕耽误被告生病,医院看病。在医院看病时,原告无意间听到了被告与医生的谈话,才知道被告在婚前就患有艾滋病。被告一看瞒不住了,终于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多年,经常服药是为了抑制病毒的复制。

法院在审理中,被告坚持说明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给原告及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经医院鉴定,原告确实未被传染。原告在网上询问医生,知道了感染者服用的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药物都是抗逆转录病毒制剂,这些药物一旦开始服用就必须终身规律服药,如果经常漏药、断药或停药,就有可能使病毒复制出现反弹,病毒载量增高,另外还有可能导致病毒出现耐药,为后续治疗增加难度。

原告明白艾滋病的危害后,对丈夫的病更加无法接受。决定终止妊娠,并坚决要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对于重大疾病该如何认定呢?“重大疾病”可以分为“精神疾病”和“身体疾病”两类。重大疾病包含无结婚行为能力的弱智和精神病、重型精神病、甲类传染病和准甲类传染病,包括具有结婚行为能力的弱智和精神病、与性、生殖有关的疾病(但有例外)、严重遗传性疾病(但有例外)、艾滋病和性病、其它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重大身体疾病。这些疾病均属于《民法典》第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疾病”

什么是可撤销婚姻呢?可撤销婚姻《民法典》中规定了两种,一种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另一种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尽管被告以死相逼,坚决不同意,人民法院在做好双方思想工作后,原告放弃了赔偿的请求。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判决撤销了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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