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农业转移人口“五有并轨“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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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农业转移人口“五有并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业转移人口“五有并轨”是指:农业转移人口及城市人口促进创业就业、增强教育保障、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提供医疗卫生保障以及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并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县行政区域落实农业转移人口“五有并轨”工作。
第四条县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医保局、县民政局等成员单位负责本细则落实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及相关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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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创业就业和社会保障
第五条就业技能培训补助
(一)申请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农业转移人口。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农业转移人口可在县内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培训单位,按照“先交后补”原则参加培训,培训期满合格后,申请培训补贴。零就业家庭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期间,每天给予不超过元补助,其中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人/天,住宿补助标准为50元/人/天,交通补助标准为20元/人/天。伙食补助采取补给培训机构与直补个人相结合办法,培训机构统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补贴补给培训机构,往返交通补助直补个人;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伙食费、交通费补助直补个人。
(三)办理流程: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农业转移人口持有效身份证明、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的农业转移人口可在申领技能培训补贴同时申报培训生活补助。补贴采取资金直补方式,打卡发放。
(四)受理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吸纳就业补助
(一)申请对象:县内城镇各类企业。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自政策实施之日起至年底,企业每新增20名农业转移人口并交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一次性补助企业元。
(三)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年6月份、12月份集中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补助,并提供资金申报表、新增人员花名册等材料。经审核审批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四)受理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七条来砀人才就业补助
(一)申请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包含留学回国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及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不含免费学生)。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在我县范围内民营企业就业落户,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人给予元一次性就业补助。
(三)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就业补助,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毕业生证书、银行卡等材料。经审核审批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卡。
(四)受理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八条免费创业培训
(一)申请对象:参加创业培训的农业转移人口。
(二)申请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能力和创业培训意愿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均可申请参加免费的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三)办理流程:农业转移人口可向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及镇(园区)人社所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培训机构根据开班计划,及时通知其参加培训。
(四)受理部门: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及镇(园区)人社所
第九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申请对象:进城创办各类经济实体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
(二)申请条件和标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额度不超过1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对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较大的,可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个人付息方式申请贷款。
(三)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可向创业所在地镇(园区)人社所申请,并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营业执照、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和担保材料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合格并公示后,推荐至承贷银行。
(四)受理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一)申请对象:进城落户和本县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
(二)办理条件:进城落户和本县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持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即可办理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手续。
(四)受理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本章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及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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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农村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教育保障
第十一条砀山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时间原则上为每年8月中下旬。具体时间以县教育局每年发布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由非城区迁入城区,在城区购房居住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领,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接种单位查验盖章,小学一年级报名需要)等材料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三条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由非城区迁入城区,在城区购房居住的,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领,持户口簿、购房合同、购房备案表、正式购房发票,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接种单位查验盖章,小学一年级报名需要)等材料到学区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如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学校负责登记造册并报送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安排到相对就近学校入学。
第十四条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由非城区迁入城区,在城区租房居住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领,持户口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接种单位查验盖章,小学一年级报名需要)等材料到租房所在学区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如租房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学校负责登记造册,并报送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安排到相对就近学校入学。
第十五条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在外县、外市、外省),在城区购房居住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其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领,持户口簿、居住证、务工证明、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接种单位查验盖章,小学一年级报名需要)等材料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六条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在外县、外市、外省),在城区购房居住的,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其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领,持户口薄、居住证、务工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备案表、正式购房发票、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接种单位查验盖章,小学一年级报名需要)等材料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如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学校负责登记造册,并报送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第十七条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在外县、外市、外省),在城区租房居住的,其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领,持户口薄、居住证、务工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接种单位查验盖章,小学一年级报名需要)等材料到租房所在学区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如租房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学校负责登记造册,并报送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第十八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中途需转入至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原则上可按学区学校就近入学;若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县教育局安排到相对就近学校就学。
第十九条入学所需相关证件,至报名前满六个月以上。
本章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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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农村转移人口住房保障
第二十条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保障是指农业转移人口中取得城镇户籍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配租和补贴的具体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家庭收入(财产)以及保障面积和租赁补贴的具体标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分为受理、初审、审核和登记四个阶段。
镇(园区)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的审核、登记工作,负责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受理、审核、登记工作。
用人单位应根据我县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政策,做好本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协助做好收入和住房条件证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及租赁补贴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镇(园区)和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受理窗口。
第二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居民户口,并在当地实际居住1年以上;
2、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元/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5、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范围内无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申请人和共同承租人(如有)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2、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5、申请租赁补贴的要在申请补贴所在地实际租房居住,并进行租赁备案,且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6、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
4、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5、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6、需提供的其他证明(低保、残疾、疾病证明等)。
(二)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人员,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和共同承租人(如有)的身份、户籍及居住证明;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4、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证明;
5、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7、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8、需提供的其他证明(租赁备案证明等)。
第二十八条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镇(园区)提交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鼓励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初审前置,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保障资格进行初审,合格后统一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
第三十条建立申请人准入部门联合审核制度,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信息和经济信息进行核查。
第三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受理、初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
1、镇(园区)应设置固定窗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2、镇(园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镇(园区)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
1、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固定窗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2、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初审要求。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核。
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部门联合审核制度,会同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或者通过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确定租金标准和补贴档次。
(三)登记。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对镇(园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镇(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代表其向镇(园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镇(园区)应当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对象列入保障范围。
第三十二条在初审、审核、登记过程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初审、审核、登记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审核、登记单位申请复核。初审、审核、登记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租赁补贴资金经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后,应建立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实行“打卡发放”。
第三十五条租赁补贴发放前要对保障对象的家庭信息和经济信息进行核查,符合保障条件的按时发放。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六条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需求等情况,制定下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计划。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城区范围内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科技技术人才;
(六)符合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第三十八条保障对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保障对象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租金补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号)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申请对象:房屋租赁行为当事人
二、办事主体:砀山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管理所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的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3、《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四、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租赁备案窗口
五、办理要件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六、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网上受理)--窗口(网上)审查--后台审核决定--窗口发证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受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章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咨询及投诉举报基本住房保障-;房屋租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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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障
第四十二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
(二)服务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三)服务形式:就诊时建档,入户建档。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
(五)所需材料:户口簿及身份证(下同)
(六)办理时限:现场办理,服务项目按时序推进(下同)
第四十三条健康教育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
(二)服务内容: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年版)》。
(三)服务形式:提供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第四十四条预防接种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二)服务内容:预防接种管理。
第四十五条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二)服务内容: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健康问题处理。
第四十六条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孕早期健康管理、孕中期健康管理、孕晚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
第四十七条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二)服务内容: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第四十八条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二)服务内容: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
第四十九条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Ⅱ型糖尿病患者。
(二)服务内容有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
第五十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服务内容:患者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
第五十一条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二)服务内容:筛查及推介转诊、第一次入户随访、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结案评估。
第五十二条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二)服务内容:每年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第五十三条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36个月常住儿童。
(二)服务内容: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
第五十四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服务人口。
(二)服务内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本章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咨询及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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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十六条目标任务。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政策,新增筹资部分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可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第五十七条覆盖范围。除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对象。
第五十八条资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缴费制度。原则上在上一年底前按照省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鉴于广大农村居民春节期间务工返乡之际,筹资可延长到下一年度2月底。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的政府代缴政策。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只缴纳个人部分)政策,新生儿在办理“落地”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财政补助。根据每年省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执行。
(三)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建立完善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机制,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第五十九条待遇保障。全面执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实施方案。
(一)普通门诊待遇。参保居民在基层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内合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可报销比例55%。
(二)住院保障待遇。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
(三)贫困人口待遇。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68号)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30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工作。
第六十条保障周期。居民医保保障周期统一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要切实做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衔接“零障碍”,确保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本章由县医保局负责解释,咨询及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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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农村转移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服务
第六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对象:农业转移人口,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进城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进城后可以申请变更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承办主体:镇、园区
(三)所需材料:户口本、身份证、疾病证明、残疾证、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证明、收入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园区)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园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并填写《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社区两委干部近亲属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登记表》,镇(园区)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
2、镇(园区)审核。镇(园区)需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的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后,镇(园区)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村(社区)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评人员的三分之二,并由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园区)。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镇(园区)可以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镇(园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园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同时,将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录入最低生活保障系统和家庭经济核对系统。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镇(园区)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核镇(园区)报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直接将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拟批准的,通过镇(园区)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栏和县民政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通过系统打印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进城后向户口所在地镇(园区)提出转入申请,镇(园区)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自批准的下个月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时取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园区)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长期末端公示。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当期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总额等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委员会的公示栏和县民政局网站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五)补助标准:按照全市城镇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管理制度。镇(园区)应根据农业转移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
A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为A类人。
B类: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并且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为B类人。
C类: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且收入来源不固定的家庭。
各镇(园区)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定期核查。对A类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B类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C类家庭,可每季度核查一次。
农业转移人口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镇(园区)。
农业转移人口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民政局应根据镇(园区)上报材料及时做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实施分类救助,对农业转移人口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按比例增发一定数额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最低生活保障金,不重复获得。
A类人员,按不低于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30%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B类人员,按不低于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20%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六十二条养老服务
(一)养老服务保障对象范围:养老服务对象是指本辖区农业转移人口中的老年人。
(二)养老服务保障项目:服务内容主要有高龄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两项。
(三)养老服务保障标准:
1、高龄补贴补助范围和标准。对农业转移人口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80周岁至89周岁,每人每年元;90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年元;周岁以上每人每年元;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纳入低保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50元高龄津贴。
补助方式: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
2、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范围和标准:80岁以上城市低保转移人口中老人按每人每月元发放;城市低保户中60-79岁失能、失智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补助方式: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
(四)申办流程:
1、高龄补贴
对于已在原户籍所在地享受高龄补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现居住地所在的镇(园区)统一报县民政局调整。
对新申请高龄补贴的,按具体申办流程在现居住地申请高龄补贴。申请高龄补贴时还要向镇(园区)递交现居住地常住户口凭证、居住不动产或租房证明。受理镇(园区)要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实,申请人不得在原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同时享受高龄补贴。
2、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法定义务人向居住地镇(园区)递交书面申请。申请办理养老服务补贴时,要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居住地常住户口凭证和居住不动产或租房证明;3张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残疾、大病医疗等相关凭证;贫困证明: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审核:镇(园区)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实地核实,对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进行评估,并做出失能失智程度评估结论。对不愿意接受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不予养老服务补贴保障。对拟符合条件的要在申请人居住地村(社区)进行公示7天。对经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要书面反馈意见,并明确说明原因。
审批:镇(园区)对经过公示无异义的,报请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材料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工作中要对镇(园区)报关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实,同时通过县信息平台,核实申请在原籍是否享受此项政策。对经审核无异议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此项补贴保障范围。
(五)资金支付:高龄补贴、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从完成审批工作的当月执行。
县民政局要及时将符合条件老年人的高龄补贴、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造册报请县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本章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咨询及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