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有一个朋友已经结婚两年,他发现妻子半年来脾气越来越大,有时甚至为一些生活琐事愤怒到失控。医院检查发现,他妻子患有遗传性的精神疾病,这种疾病到一定的年龄就会发作,而且会随着年龄的增长,病情会更加严重。这样的婚姻可以视为无效婚姻吗?
答: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同时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医学上规定,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不得结婚。因此,对一方或双方为精神病患者的案由是离婚还是无效婚姻,应以双方在结婚登记时该患者是否在发病期为衡量标准,因为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其所进行的婚姻登记的行为也应为无效,法院应当宣告其婚姻无效。相反,在进行结婚登记时该病人的精神状况是正常的,其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应定以离婚案由。(来源: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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