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重性精神病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庭负担。
自年起,我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保支付实行按床日付费制。
经过3年的运行摸索,
决定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重性精神病按床日付费标准,
新*策自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No.1保障范围全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No.2保障病种精神分裂症
双相情感障碍
偏执性精神病
分裂性情感障碍
癫痫性精神病
严重精神发育迟滞
No.3支付标准起付线0元,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为80%,个人自付20%。
超出床日付费标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低于床日付费标准的费用,医保基金及个人自付按比例据实支付。
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
医疗救助有保障:
患者属于重点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
患者属于低收入家庭人员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50%比例救助
患者属于因病致贫家庭人员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25%比例救助。
文章来源:通辽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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