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知!
洛阳市对城乡困难群众补充
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策
进行调整和完善
跟老贾一起来看看吧!
12类门诊病种纳入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范围
为解决“两不愁三保障”中基本医疗有保障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对相关*策予以完善,统一了门诊救助病种。
将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含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丙肝干扰素治疗,肾脏疾病(指肾脏综合征和慢性肾小球肾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等12类门诊保障病种纳入我市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范围,在省定9个病种的基础上增加了3个。
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年度救助限额为元。
提高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等问题,已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为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能,我市对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提高。
参保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照9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对于进入大病保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比例按以上标准执行,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2万元。
困难群众不用缴费,直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
目前,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享受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其资金由国家、省、市、县财*承担,群众不用缴费。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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