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了精神病的妻子,到底该由丈夫扶养,还是由妻子的父母负责其生活?近日,一对岳父母将女婿告上法院,认为女婿未尽夫妻扶养义务,应给付妻子2.7万余元的治疗费,且在妻子住院治疗期间每月应支付元治疗费。
阿梅和阿明于年8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生活幸福。不过,年,阿梅不幸患上间歇性精神分裂症。患病初期,阿明还积极筹钱给阿梅看病,后因阿梅病情时好时坏,阿明对妻子的态度越来越冷淡,不再积极给予治疗。从年至年,阿梅回娘家居住,吃喝看病等一切花费均由阿梅的父母承担,其间,阿梅父母支付了医疗费2.7万余元。
年10月,阿梅再次患病,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医院元治疗费。阿梅的父母年事已高,无经济收入,老人无力承担女儿的医疗费用,女婿又不肯支付。无奈之下,阿梅父母以阿梅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明承担阿梅患病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合计6万多元。
阿梅父母认为,阿梅之所以患病,是因为其在坐月子期间缺乏阿明和其家人的关心照顾,使阿梅身心受到创伤打击,导致精神失常。阿明在妻子患病后无视妻子的病情,不予医治,阿梅的全部医疗费均由娘家支付。阿明作为阿梅合法的丈夫,应履行夫妻扶养义务。
对此,阿明辩称,年5月阿梅患病后,他辞掉工作,在医院忙里忙外看护照顾,还积极筹钱给阿梅治病,直至年8月治愈出院。年至年,阿梅多次离家出走,丢下两个小孩不管不问,夫妻聚少离多,已无夫妻感情。多年来,两个小孩一直由阿明父母照顾,阿明在外打工收入低,不仅要抚养两个小孩,还要负担整个家庭的开支,已无能力支付阿梅的医疗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决阿明应支付阿梅的治疗费2.7万余元,以及承担每月元的医疗费用,至于阿梅父母要求的护理费等则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阿梅患病多年来,生活上无法自理,需要阿明扶养。几年来阿梅父母为阿梅支付的医疗费2.7万余元,以及阿梅目前在精神病院每月元的治疗费用,依法应由阿明承担。
此外,根据中华民族的传统,父母承担患病成年子女的生活起居费用,属于传统美德,现阿明已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故阿梅的父母单独诉请阿明承担生活费、护理费,因该数额不是实际支出,阿梅父母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不予支持。
■新快报记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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