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广大慢性病患者的福音来啦!
早茶了解到最近合肥医保局出台了《合肥市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新*策较原慢性病*策有了部分调整我们一起来看吧~↓↓五个方面作了调整
1.规范统一准入标准
为保证参保人员待遇的公平性,要求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现行的慢性病准入标准,对慢性病持卡人员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
2.便捷门诊慢性病转移变更
对按全市统一标准鉴定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人员,因参保类别或参保地发生变化,在待遇享受期内,可直接办理慢性病变更。
3.合理调整病种准入标准
?高血压病在原病种基础上,增加高血压(Ⅱ)。解决经住院或门诊确诊,持续2年以上服药治疗的参保人员门诊治疗保障需求。
?结核病细分出耐药性肺结核。
?慢性丙型肝炎细分为慢性丙型肝炎(1b型)、慢性丙型肝炎(非1b型),根据治疗用药不同,分别设置支付限额。
?心脏瓣膜置换和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拆分为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按省文件规定,小儿脑瘫准入标准年龄调整为7周岁以下。
4.规范门诊用药目录
省定慢性病按省医保局规定的门诊用药目录执行,我市自有的病种规定了相应的门诊用药目录。
5.调整部分病种限额标准
附:《合肥市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上下滑动阅读全文↓)
合肥市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医疗需求,引导参保人员合理选择门诊治疗,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慢性病门诊管理和待遇支付。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是指临床诊断明确、病情和治疗方案基本稳定,需要长期在门诊治疗的疾病,包括:
1.高血压病(Ⅱ、Ⅲ)2.冠心病3.心功能不全4.脑出血(脑梗死)5.原发性肺动脉高压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支气管哮喘8.溃疡性结肠炎9.克罗恩病10.肝硬化11.慢性乙型肝炎12.慢性丙型肝炎13.自身免疫性肝病14.糖尿病15.甲状腺功能亢进16.甲状腺功能减退17.慢性肾脏病18.肾病综合征19.癫痫20.帕金森病21.老年痴呆22.精神障碍23.类风湿性关节炎24.强直性脊柱炎25.重症肌无力26.白塞氏病27.系统性硬化病28.肌萎缩29.弥漫性结缔组织病30.银屑病31.白癜风32.结核病33.艾滋病机会感染34.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35.晚期血吸虫病36.小儿脑瘫37.再生障碍性贫血38.白血病39.血友病40.恶性肿瘤(门诊、内分泌治疗、放化疗、靶向治疗)41.肾透析42.器官移植术后43.肝豆状核变性44.系统性红斑狼疮45.心脏瓣膜置换术46.血管支架植入术后47.淋巴瘤48.多发性骨髓瘤49.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50.骨髓增生性疾病51.心脏冠脉搭桥(支架)术后52.心脏起搏器植入术后53.运动神经元病54.多发性硬化55.儿童遗传代谢疾病56.小胖威利症57.湿性年龄相关性*斑病变。
第四条 市医保部门组织临床医疗专家,以疾病临床诊断、特征性检查检验结果等客观因素为依据,制定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附件1)。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鉴定标准开展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
第五条 参保人员患有不在门诊慢性病范围的其他需要门诊长期治疗的疾病,可以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后定期提交市医保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对治疗方案明确、门诊治疗可行的,可以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
第六条 慢性病门诊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年度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医保支付标准执行。一个年度计算一次起付线。申请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享受待遇月数计算确定起付线和支付限额。
(二)支付限额。按病种设定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附件2)。同时患多种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按照增加病种限额的60%增加支付额度。其中,同时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心功能不全、脑出血(脑梗死)等关联性病种的,按增加病种限额的30%增加支付额度。
(三)支付范围。慢性病门诊执行慢性病用药目录,慢性病门诊用药、与病种相关必需的治疗、检查和材料等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超用药目录、与该病种无关的治疗、检查和材料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人员自付。
参保人员因病情变化住院治疗的,不得重复享受住院和慢性病门诊医保待遇。
第七条 门诊慢性病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申请。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合肥医保”
根据《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自人社发〔〕75号)文件规定,自年6月1日起,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所患疾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可到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
针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基数大,医院以精神科慢性疾病患者居多等情况,医院提前召开了专题会议,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安排门诊多部门联合作业,多措并举,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截至目前,已受理我市余名市民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申请。
申请指南
哪些人可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所患疾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门诊特殊疾病包括哪些?
第一类(14种)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风心病)、高血压П期及以上、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心脏换瓣术后及心脏起搏器手术后、糖尿病(伴有并发症)、甲状原功能亢进或减退、癫痫、类风湿关节炎、重型抑郁症、难治性强迫症、器质性精神障碍、焦虑障碍。
恶性肿瘤的治疗、帕金森氏综合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期)、肝硬化(失代偿期)。
肝、肾移植及骨髓移植术后的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白血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病*性肝炎丙型慢性疾病。
需要提供些什么资料?
1.提供一年以上或近一年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鲜章),与申报病种相应的检查报告等。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还需提供医院医生制定的最新治疗方案(加盖鲜章)。
2.《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报表》。
3.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或户口簿复印件。
4.申请门诊特殊疾病中的精神类资格认定,提供二级甲等医疗机构精神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办理流程
1.每月1-5日,申报人到院本部门诊填写申报表,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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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日起,医院会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通知申报人到院缴纳体检鉴定费,并进行体检和鉴定(若为精神障碍患者,请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到院),请各位申报人保持电话畅通。
3.次月10日后,申报人持身份证或相关有效证件到院本部门诊大厅医保办领取申报认定结果(精神障碍患者可由监护人持有效证件代领)。
4.以上时限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实行按月限额报销:
1.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元。
2.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本病种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按照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元。
3.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按住院费用报销,一个年度内患者承担一次住院起付线。若年医院医院治疗的起付线补足差额部份费用。其中,病*性肝炎丙型慢性疾病备案治疗时间不超过12个月。
PS:经认定符合病种的有效时限为36个月,期满需重新申请审定。在有效期内,超过6个月未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或出现中断用药达到6个月的,停止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需重新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资格的,从认定的次月起重新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注意事项
1.我院采取现场缴费,请您谨防汇款等电信诈骗。
2.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多个门诊特殊疾病,但申请病种属第一类、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报销限额为居民门诊特殊疾病中待遇高的一个病种限额,不能累加报销限额。
3.参保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报销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1).未通过申报认定的病种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2).未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3).未在认定病种报销目录范围内的费用;(4).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策和本办法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4.以下情况不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1).未连续参保缴费的;(2).医保关系转出市外的;(3).已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