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邳州法院碾庄法庭审结了一起依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申请撤销婚姻案件。妻子因婚前隐瞒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重大疾病,丈夫以侵害了其知情权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婚姻,获得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宋某和妻子顾某于年8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因双方均为大龄青年,认识不到两个月就迅速闪婚,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举办婚礼。后顾某因发病被其父亲医院精神科入院治疗,两个月后于年2月26日出院。此时宋某才知道妻子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过两个月,被诊断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病案记录中显示被告家族中其姑母也患有类似精神病史。宋某遂起诉至法院,以顾某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行为损害了其知情权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法院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医治难度大,家族遗传可能性较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被告在结婚前即诊断患有该精神疾病,并且住院治疗过,但在结婚登记前被告没有据实详尽的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现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向对方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所涉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前针对这种隐瞒精神病史而结婚,通常情况下还是以离婚处理。
撤销婚姻和离婚性质是不一样的。因为撤销就是夫妻双方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通常就是还未结婚,则下次的婚姻就属于第一次结婚。而离婚时婚姻的信息上会有写着离婚,因此下次的婚姻就是二婚。
案例来源:江苏省邳州市法院
京师苏州邱雪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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