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与B经人介绍认识,3个月后办理结婚登记。
原本美好的婚礼现场,A忽然精神病发作,婚礼被弄得不欢而散。
随后,B了解到A曾经是有医院,并且还在治疗。
即使到了办理结婚登记、摆酒婚礼现场,A还是依赖药物控制。
这次婚礼现场意外发作后,A住院长达数月。
B认为,A故意隐瞒自己的精神病史,最终和B结婚,但结婚后病情无法好转,且久治不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1法院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A婚前已患有精神疾病,并且病情较为严重,一直需要药物控制,并且婚后较长时间无法治愈,因此判决A与B的婚姻无效。
2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3律师点评
本案中,A患有疾病是属于精神病的一种。而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里有两个条件,需要满足。
第一,婚前时间节点。
即一方在婚姻登记之前已经患病。
第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这类疾病是有一定范围,不能随意解释,但婚姻法并没有直接给出规定。
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婚姻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
由此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精神病,除此之外还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
满足了上述一、二条件外,本案中A婚后无法治愈,符合了《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后尚未治愈的条件。
因此,最终法院支持了A婚姻无效的诉求。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