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执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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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5/2 17:19:00

滕州李**隐瞒婚前精神病史,婚后因病住院治疗,还要求丈夫支付被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元,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

基本案情

1王某某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于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得知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并曾住院治疗。被告隐瞒婚前精神病史,依照法律规定诉请:依法判决撤销双方婚姻;被告赔偿原告物质损失元及精神损失元,合计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李某某辩称,婚前已向原告告知其患有双向情感障碍,没有隐瞒病情。婚后被告因病住院治疗,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元。

滕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原被告于年6月21日订婚,年9月28日登记结婚。

年12月4日至年1月21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偏执型分裂症。

年9月1日至9月5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

年3月30日至4月19日、年4月29日至5月25日,医院两次住院治疗,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

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

1撤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

2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李某某要求原告王某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元的诉讼请求。

4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

案例解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重大疾病”应当如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上述法律规定为本案确认被告李某某所患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提供了法律依据。

被告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原告一方

综合全案,被告于年被诊断为偏执型分裂症,年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不伴精神病性症状躁狂发作。双方于年9月28日登记结婚,被告所患精神疾病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应当于婚前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被告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原告一方。

被告辩称已于婚前告知原告其患有双向情感障碍,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在结婚登记前向原告履行了该告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故原告在未超过一年的撤销期限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该可撤销婚姻受有损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物质及精神损失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年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滕州法院*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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