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之前很不常见的医学名词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引发了人们的热议,说的是今年的6月20日,南京宝马车与多车相撞,事故致2人死亡,且宝马车主在事发后弃车逃逸。驾驶人被鉴定为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此话一出,舆论一片哗然。9月22日,年11月27日发生在南宁江南华联超市里的一起恶性伤人案,在开庭审理时,其被告人也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案发时处于发病期。
年11月27日14点53分,江南华联超市的服务台。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被告人周某站在服务台前,趁人不备,从自己的左脚裤腿处拔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首先对着身边毫无防备的超市服务员曾某连捅数刀,在曾某跑开倒地后,周某又继续疯狂地在超市内见人就捅,导致7人重伤、2人轻伤。面对自己如此疯狂而嚣张的故意杀人行为,在昨天的庭审现场,周某观看完视频后,却表现得异常冷漠,他声称,并不后悔自己的行为,且认为自己无罪。
周某所说无罪的依据,是代理律师当庭出示的一份司法鉴定,鉴定书上说: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法庭辩论阶段,周某坚持认为自己是被家人长期迫害才有此举动。
江南华联的血案,去年曾引起社会广泛热议,因此昨天开庭审理也是吸引了公众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对精神病人的犯罪有三款规定,第一种情形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种情形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也应当要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那么,被告人周某能否定罪,如果不能定罪又该当作何处理?如果定罪,又当如何量刑?让我们等待法庭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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