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昆明6月23日电(记者王研)23日上午10时,吸*后产生幻觉连刺他人30余刀致对方死亡的被告人昌大宏,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年5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人昌大宏在家吸食*品后产生有人威胁、恐吓自己的幻觉,后于13日凌晨3时许携带管制刀具在外游走,于7时10分许遇到被害人太某某后,用随身携带的黑色单刃管制刀具连刺太某某3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之后,昌大宏离开现场到公安机关投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昌大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于23日上午10时对昌大宏依法执行死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兴虎表示,这起恶性犯罪案件充分体现了*品对人身健康、对社会安定产生的巨大危害性。在案精神病鉴定显示,昌大宏作案时存在精神障碍导致控制能力、辨别能力受损,但他对吸*后会产生精神幻觉是明知的,对吸*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具有故意。因此,吸*产生幻觉不能成为从轻、减轻处罚的事由。昌大宏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具有随意性、无因性,相较之于一般情形下故意杀人行为,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
那么问题来了,吸*产生幻觉的人杀人可以判处死刑,那么精神病杀人该不该判处死刑?
笔者认为所谓的精神病人,处的状态和吸*产生幻觉的人应该是一致的。唯一的区别是,精神病人可能长期处于这种幻觉的状态。但在杀人的那一刻,无疑是一样的状态。
精神病人杀人逍遥法外值得深思既然如此,云南判处该吸*杀人犯死刑,对精神病杀人犯的判决应该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可以成为量刑时参考的标准。
一从法理上看,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如果你把精神病人视作是人,那么在量刑上就应该秉持一视同仁的标准。
二从情理上看,精神病人貌似值得同情。但事实上,精神病人也有很多的人格类型。攻击性的人格有,懦弱型的人格也有(这些才值得同情)。杀人的往往是攻击型人格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如果是后天的,那他们之前本身就有暴力倾向。精神病状态杀人可以说是这种暴力人格在潜意识状态下的一种反应,也就是说一些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本质也是凶残的,不应该法外开恩。
三从物理上看,假设精神病人不属于正常人,在智商上和自控力上更接近动物。那么精神病人不应该比正常人更尊贵。如果精神病人比正常人更尊贵,那么那么智商和自控力和精神病人相仿的疯狗应该比正常人也尊贵,更需要保护,所以疯狗咬死人也应该免死。现实是我们一向把疯狗处以极刑。
精神病成为杀人犯的免死金牌正常人的命还不如动物的命值钱?如果承认正常人的命比动物值钱,那么同样应该比处在动物与人之间的智商和自控力状态的精神病人值钱。
那么在同样的杀人犯罪量刑上,就应该优先保护正常人的生命权利。何况正常人还可以矫正和改造,还可以良心发现,换可以重新做人。精神病人只要杀过一次人后,还会继续杀人,永远不会重新做人。因为他们无法矫正和改造。
在刑罚面前,精神病人的命就是命,正常人的命就不是命?
*治正确让欧洲成为移民的天堂;法理正确让精神病罪犯逍遥法外。人类的认知观已经到了必须革新的时候了!
假设正常人和精神病人一样尊贵,那么同样的杀人案件在量刑上就应该一视同仁,一个尺度;
假设正常人比精神病人尊贵,比疯狗尊贵,同样的杀人案件,就应该对正常人量刑更轻,对精神病更重;
如果大家一致认为:精神病人比正常人尊贵,那么可以让精神病逍遥法外。没毛病。
就和醉酒杀人一样,醉酒不过是其想减轻罪责的借口,其实醉酒的人心理非常清楚,他们是在借酒发疯,借酒杀人。精神病杀人也是同理,我们天真的认为他们是神经病控制不了自己,实际上他们心里清楚得很,否则他们神志不清的人,为什么不选择枕头,而是刀子去杀人呢?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也须与时俱进云南判处吸*产生幻觉的杀人犯死刑,应该引发全社会对精神病杀人犯该不该判死刑的大反思、大讨论。
国际通行的观点和准则,未必就是放诸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我国法律界因该在对精神病罪犯的刑罚标准上,锐意进取,大胆破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