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规定的条件,特定的人只有有限的责任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责任能力是指某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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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22时许,张滨路过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庙前时,见茆某躺在庙门外的地上。其间茆某瞪了张滨一眼,张滨遂从地上捡起木棍、砖块先后击打茆某的头面部致颅脑损伤,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5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茆某系头部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法医精神病鉴定,张滨案发期间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张滨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戴振宇律师解答:
张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张滨案发期间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存在较为严重的智障,认知能力比较弱,生活不能自理,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戴振宇律师补充: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