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角矛盾发生后,屡遭挑衅的当事人小杨决定先行避让,却仍被精神病人张某跟踪纠缠并加以肢体伤害。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小杨对侵害人张某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日前,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小杨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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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23日晚,一小饭店内,当事人小杨与两名友人一起吃饭聊天。这个时候,有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张某突然过来踩了他一脚,当小杨向其投去目光后,却遭对方言语挑衅。几轮斗嘴后,张某竟脱去上衣后,做起了俯卧撑,并且仍言语上不肯罢休。友人劝说小杨:“这个人有些奇怪,你不要惹事,先回宿舍吧。”之后,小杨便扫码了共享单车,决定先行离开。
谁知白衣男子张某竟不依不饶,暗中偷偷跟踪小杨。“你就跟着吧,我当是遛弯儿。”发现被人跟踪的小杨气鼓鼓地说。然而,张某仍一路跟随小杨,并忽然一脚踢向小杨,致其连人带车摔进草丛。之后,张某立刻上前挥拳击打小杨,故两人互殴起来。“因为他比我高很多,他用拳头打我头部,我却只能打他胸口,所以我就从背后把他抱起来砸在地上。”当事人小杨说。不久之后,小杨的友人来到现场并报案,张某亦被其随后赶来的母亲带回家中。经伤势鉴定,张某构成轻伤一级;小杨构成轻微伤。
年11月,嘉定区检察院受理了该起故意伤害案件,通过调查核实,检察官认为当事人小杨的行为存在正当防卫可能。原因有四:第一、小杨的行为起因系为制止张某连续不断的挑衅和肢体伤害,并非故意伤人;第二、小杨正在面临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危险;第三、针对精神病人张某的不法侵害,小杨已经尽量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避免;第四、小杨的反击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基于此,承办检察官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与会检察官一致认为,本案中小杨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检察官林静介绍,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通常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五个条件。”林静表示“本案中,小杨的行为同时符合构成正当防卫的五大条件。与此同时,面对特殊人群张某,小杨也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直到避无可避才予以反击。”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小杨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在每起个案中恪尽职守,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审查防卫证据,查清前因后果,厘清原委曲直,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精准的认定,努力实现*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通讯员*迪新民晚报记者郭剑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