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那么,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是否需要一直治疗?其实不然,强制医疗机构在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必要治疗的同时,还应当根据被强制医疗的人病情,定期组织专业医师对其进行检查评估,确认其精神状况。
强制医疗机构在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时,如果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报请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解除对其的强制医疗。
所谓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是指被强制医疗的人已经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会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收到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当然,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也就是说,被强制医疗的人认为自己不应当被强制医疗,或者经过强制医疗的治疗已经痊愈,符合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有权向强制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强制医疗机构作出诊断评估,提出解除意见,报请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也有权直接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近亲属如果认为被强制医疗的人不应当被强制医疗或者已经治愈,也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