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被抓后,鉴定出精神分裂,只判9年,你怎么看?
杀人偿命并不是真理,很多时候杀人都不用偿命。例如,杀了人之后,犯罪嫌疑人经过精神病鉴定,发现有精神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肯定不需要判死刑,只需要判几年,教育改造就可以了。
一、案例
李某与孟某是同村村民,两家曾有矛盾,后来,李某发现自家的玉米地被偷了玉米,此时正好孟某经过。李某看到孟某手里拿着几根玉米,李某认为就是孟某偷的,于是两人发生吵架争执。在吵架过程中,李某持木棍将孟某打死。之后外逃,不知所踪。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之后,将李某列为重大作案嫌疑人,将他上网追逃。很快,李某就被抓获归案。在审讯过程中,发现李某言语异常,可能有精神类疾病,于是对李某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二、焦点问题
杀人犯被抓之后,鉴定出精神分裂症,是精神病人,能判死刑吗?只能判几年意思意思?
三、案例分析
被害人孟某的家属认为,李某在作案的时候精神正常,他不是持续的精神病,而是间歇性的,时而发作,时而正常。从两个人打斗的过程看,李某当时是完全正常的,不可能存在精神病,怎么一鉴定就说有精神病了呢!孟某的家属要求李某必须判死刑,以命抵命,杀人偿命是天理。
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及辩护人认为,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当天对事态的分析以及其主观故意和行为手段,确实受到精神分裂病症的制约。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李某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因此,不应该判处死刑,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让李某接受治疗。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判处死刑或者判处严厉的刑罚是没有意义的。
法院审查之后认为,李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具备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然而,李某是精神病患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经过审委会的讨论,决定对李某减轻处罚。被害人孟某家属提出李某不是精神病,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意见,不符合事实,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害人孟某的家属还是不服,申请检察院抗诉、申请法院再审,然而,结果并不理想。
四、小结
对此,你怎么看?杀人犯被抓之后,鉴定出精神分裂症,是精神病人,能判死刑吗?只能判几年意思意思?杀了一个人只判刑9年,这是否合理合法?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