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执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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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0/3 1:14:00

我国刑法中有

关于“精神病人”

实施犯罪行为后如何定罪量刑

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此,很多人认为

“精神病人”即使犯罪也不会受到惩罚

真的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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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吧~

年3月8日10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民*局家属院内,葛某臣手持菜刀追砍其七哥葛某2,葛某2倒地后,葛某臣对葛某2身上、头上乱砍,在葛某2用手保护的过程中,被葛某臣用菜刀砍伤手指。葛某2的妻子杨某在阻拦葛某臣时,头部被葛某臣用菜刀砍一刀。后葛某臣的三哥葛某3呼喊葛某臣时,葛某臣持菜刀追砍葛某3,致葛某3手部受伤。

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葛某臣系酒精所致精神病障碍,法定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杨某、葛某2、葛某3对葛某臣表示谅解。年1月30日,葛某臣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臣持刀砍向被害人头部,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葛某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葛某臣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经鉴定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对葛某臣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关于葛某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卷中有葛某臣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葛某臣持刀故意砍伤被害人头部,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犯罪,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本院()皖刑初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葛某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葛某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01关于被告人王某行为时的精神状态问题,本院认为,结合案发前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要害他、其以难以作出合理解释的极高车速长时间加速行驶,且经两次法医学鉴定,均认为其作案时处于精神病状态,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被害方对此鉴定意见均不持异议,故对被告人王某在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某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后没有尽其所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未能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不予减轻处罚,依法予以适当从轻处罚。

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02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医院盗窃他人财物,共计盗窃人民币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赵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医院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另赵某在一次盗窃后将钱款归还了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坦白、退赃应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赵某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可见,“精神病”并不是“护身符”

结合案情的危险程度、危害后果

是否取得谅解等因素考虑

对于一些犯罪行为

即便患病

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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