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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星理1
近日,界面新闻获知有4位死刑案件被告人家属致信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等,希望他们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法律修改建议,以使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享有独立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权利。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权,由办案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掌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写明:“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业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享有辩护权,有权提交自己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需得到公检法机关的同意,否则很难独立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
曾受到舆论热议的“张扣扣案”,年在进行二审庭前会议时,辩护律师申请对张扣扣进行精神病鉴定,但被驳回。
张扣扣家属又委托精神病法医鉴定专家,对张扣扣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得到一份专家审查意见。“专家审查意见的法定证明效力低,只能起一个作用——让法官对张扣扣的精神状态产生质疑,从而帮助法院启动精神鉴定。”辩护律师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长期代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的律师谢通祥告诉界面新闻:“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专家一定要看到被告人本人,要了解本人的情况,但在张案中,张扣扣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律师请的专家不可能见到被告人本人,这种情况下就不可能启动一个正式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谢通祥认为,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病鉴定的申请权应当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权利,作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应该有权利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司法机关不同意申请,无疑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辩护权。
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始终未放开。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储陈城在其文章《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规则的体系性缺陷及其重构》中提到,原因之一是大量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后果将难以预料也难以控制。
按照储陈城的观点,免除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以及保护精神病人的基本人权和诉讼权利都不难做到,棘手的问题在于,在这之后如何保护潜在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北京正慧科鉴咨询服务中心研究员卜静认为,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可能存在为被告人作伪证的可能,这也许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考量的另一项因素。
谢通祥则提到,关于鉴定人作伪证的问题,在诉讼活动中可以解决。他解释,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变为“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
过去认为鉴定结论一鉴终局,一般情况下是不可更改的,现在改为鉴定意见,属于言辞证据,要到法庭上进行质证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这不是对司法资源的滥用或浪费,恰恰体现了我们要科学公正地处理案件。”谢通祥说。
目前,我国有《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等多部规定对精神病司法鉴定做出规范和约束。
而针对放开精神病司法鉴定或成为无病之人的脱罪理由这一问题,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教授袁尚贤则告诉界面新闻:“目前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科学中有专门的识别假装精神病的方法,没有那么容易假装精神病。我们做鉴定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故意为被告人做虚假的有病的鉴定,那是伪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