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者坚称自己没有精神病
泰州姜堰:对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不批准逮捕
本报讯(通讯员童圣荣王慰)“检察官,我真的没有病,医院。”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杨某显得十分激动,一再坚称自己没有精神病,而案卷中已有的一份鉴定意见,也认为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然而,在心细如发的检察官眼里,还是察觉出了种种异常。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建议再次鉴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最终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近日,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44岁的杨某是泰州市姜堰区官庄村人,年9月17日,杨某来到邻居刁某劳作的田间,用随身携带的铁锤无故将刁某打成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杨某立案侦查。在此期间,杨某的家人以其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为由,申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但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同年12月,公安机关向姜堰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杨某。
作为一起邻里伤害案件,检察官认真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特别是案发时在场人员、周围邻居及双方当事人家人的证人证言,发现该案颇为蹊跷,从案情看,两家此前并无矛盾纠纷,杨某的作案动机不明朗。在向相关证人复核调查时,有人反映杨某平时孤僻少语,性格较为偏执,难以与其沟通交流,但对其到底有没有精神疾病并不清楚。为了解杨某的真实精神状况,检察官对其进行了详细讯问,重点观察其思维反应、情绪变动等具体表现,结果证明检察官的疑虑并不是多余的。
在回答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问题时,杨某始终说自己是泰县(姜堰区历史上曾用地名,早在年已改为姜堰)人,不知道姜堰这个地名;当问及为何打伤他人时,杨某坚称自家在土地承包时分得了30多亩地(查无此事),现在都被邻居霸占了,自己觉得不服气;还说有时看到白天有人闯进他家里,要把他抓走等等。但与此同时,杨某否认自己有精神病史,坚称自己健康状况良好。
从种种表现来看,检察官认为杨某的言行有悖于常理,不能排除其患有精神疾病的可能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关系到当事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能否得到从轻、减轻处罚,为慎重起见,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针对杨某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年1月17日,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并建议接受治疗。1月19日,姜堰区检察院依法对杨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要求杨某家人加强对其管束,落实治疗措施,切实防范社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