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陶某某(生于年10月28日)年起因急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等疾病多次到x医院、x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年9月11日,经x县x镇人民*府出具证明再次将其送至x医院住院封闭治疗(入院方式为非自愿),其医疗等费用由x县x镇人民*府支付。
年5月2日7时30分,陶某某在进食早餐(麦粑)时突然倒地,x医院考虑噎食窒息,立即予以拍背、勺子协助清理口腔,排出麦粑少许,又予以倒立拍背、按压腹部,但缺氧情况无改善。7时33分,将陶某某送入抢救室继续抢救,予以高流量吸氧、建立静脉通道、简易呼吸器辅助通气等处理,但未见好转。
7时41分,x医院拨打急救电话同时电话告知陶某某家属,并继续予以口腔清理、呼吸器辅助通气、胸外心脏按压等处理。8时,x医院医务人员将陶某某接走送至x医院继续救治。8时50分,陶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医方观点
陶某某住院及因食物梗阻导致窒息死亡的事实无异议。经鉴定x医院只应承担50%的责任。另,因陶某某系精神病患者,无收入来源及劳动能力,故不应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即使应予计算,也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三、尸检结果
同年7月31日,x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陶某某系口腔、食道异物梗阻导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
四、鉴定意见
同年8月27日,x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x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有过错;x医院的过错与陶某某的死亡原因有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五、庭审意见
x医院在对陶某某的诊疗活动中,明知陶某某系精神病患者,由于长期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存在在进食时发生噎食窒息的风险,但其对陶某某椎体外副反应注意不足,导致陶某某发生噎食窒息,且在陶某某发生噎食窒息后急救过程亦不规范,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陶某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需长期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其本身存在发生噎食窒息的风险,故其死亡,其自身疾病因素存在一定参与度。结合x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本院确定x医院对陶某某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原告损失共计.50元。
陶某某死亡后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评定如下:
1、陶某某死亡赔偿金应计算为元(元/年×20年)。
2、陶某某的被扶养人共三人,分别为陶某娜、李某英、陶某银,共计元。
3、丧葬费。原告主张.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4、精神抚慰金。鉴于陶某某在本次事件中死亡,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元。
5、交通费。原告主张元,因其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但考虑到交通费会实际产生,本院酌定为元。
6、办理丧葬支出的误工费。原告主张元(元/天×3天×3人)过高,本院酌定为元。
7、住宿费。原告主张元,因其为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本案情形,本院酌定为元。
8、其他合理费用。原告主张元,因其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其在庭审陈述系事发后与x医院在协调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系重复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5元;原告支付被告x医院垫付的司法鉴定费1元。
司法裁判案例。